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成立於1959,前身是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局。它是南京的壹個副廳級機構,曾經隸屬於幾個中央部委的垂直管理。5438年6月至2000年2月,中央部委改革,交由地方管理。2001年4月更名為自治區設備招標局,升格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的廳級事業單位。2003年8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局(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管理。2008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服務局,2011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為規範寧夏招標投標市場,結合本地區招標投標實際情況,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包括:(1)壹般規定(2)資質管理與建築許可(3)發包與承包管理(4)中介服務管理(5)造價管理及其他相關內容,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四十八條建築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或者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項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各自職責對工程質量負責。
項目行政負責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人員依法進行建築活動,保證建築工程質量。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安全標準、抗震標準的要求。
第五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技術成果和勘察設計文件資料的質量負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合同約定。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範圍承接勘察設計任務,不得轉讓圖紙和印章,不得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不得無證或者以個人名義承接勘察設計任務。
第五十壹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並對承包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必須對其采購的建築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負責,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企業必須符合產品標準,並對其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合格監理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即時跟進到位,並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未經有關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壹步工程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不得簽字,並有權責令其改正,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及其結構設計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必須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使用或銷售,不得辦理產權證。
經檢測的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的,承包人應當限期修復;由此造成的修復費用和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工程使用、保修、維修等相關資料。
按照規定應當提交工程竣工檔案等資料的,發包人應當在工程交付使用後六個月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質量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損壞,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後的工程質量應當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合格。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和投訴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受理舉報、投訴和申訴制度,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的投訴、控告和舉報,必須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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