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已提交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據悉,該條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註冊貸款業務,從而打破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劉萍表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開辦貸款業務,準入門檻參照《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可以適當放寬。
按照《條例》規定,貸出的錢必須是自有的,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這也是“放貸人”與銀行最大的區別。此外,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應該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貸款人條例草案,抵押物將不再局限於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協商,將應收賬款、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完全納入抵押物。
劉萍強調,“壹旦發現有人通過放貸非法集資,他將被取消放貸資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條例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後更為重大的金融突破,將對拉動內需發揮積極作用。2008年7月,銀監會和央行批準浙江省成為首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符合壹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農民開辟傳統銀行體系外的融資渠道,讓由來已久的民間借貸“陽光化”。
這個試點的推廣速度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期。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數十家小額貸款公司開門營業。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此前表示,廣東省正在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政策法規。
《放債人條例》在民間廣為流傳。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貸款人條例》可能會參考香港《貸款人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
雖然民間流行的借貸行為催生了大量“放貸人”,但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至今仍未出臺。
壹位參與《放貸人條例》討論的內部人士透露,允許個人註冊放貸業務被認為是《放貸人條例》最大的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開始貸款業務。當然,用於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
“瘋狂”和“混亂”並不是民間借貸的本來面目和應有形象,社會各界對《放貸人條例》的出臺仍寄予厚望: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應該有所突破。
充滿起起落落
其實,關於《放債人條例》的討論早於三年前,至今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藍皮書》建議制定《放貸人條例》,讓很多活在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臺前。2007年初,央行研究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貸款人條例》正在討論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要加快我國非吸收存款類貸款人的立法進程,適時出臺《貸款人條例》,對民間借貸進行法律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
2008年6月+2008年10月+2008年6月,央行研究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制定《貸款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貸款人的規定側重於保護那些有資金的人的借貸權利,這是對他們使用私有財產權利的尊重。規範的民間借貸可以堵住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發揮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同樣在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央行研究局負責人透露,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進行規範。
2009年3月,時任央行副行長的蘇寧表示,《放貸人條例》頒布的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2009年4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對《貸款人條例》進行了調研,該條例被列入法制辦第二次立法計劃。當時有分析認為今年出臺的可能性不大。
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中英企業債券市場論壇第二次會議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大使館簽署了合作研究協議,以推動非存款類貸款人法規等項目。
2065 438+00 7月,由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大使館共同主辦的中英中小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透露,“非銀行貸款人立法框架”等三個課題的研究進展順利,並取得了壹些初步成果。
性質鑒定
梳理上述《貸款人條例》的“成長史”可以看出,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貸款人條例》草案並沒有得到各方的壹致認可,因此相關的研究和討論延續至今。據知情人士透露,爭論和障礙確實存在。
第壹個障礙是貸款的壹般規則。目前貸款人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顯然,《貸款通則》對貸款人身份的界定與《貸款人條例》所倡導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開辦貸款業務”的精神不同。《貸款通則》至今沒有更新和修訂。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壹個人借錢給另壹個人沒有問題,但是10以上的人借錢給壹個人。本質是什麽?如何區分這種行為和非法集資?合法借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裏?這些問題仍有爭論。”
近日,銀監會對“P2P”現象發出風險提示。宜信的“個貸”成為民間借貸領域的關註焦點。“人人貸”是有資金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以信用貸款的方式,把錢借給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號稱“中國領先的從事個人信用貸款咨詢和管理的專業服務平臺”,在國內率先推出個人對個人(P2P)信用貸款和財富管理服務。
問題是,宜信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宜信沒有“金融中介”的“身份證”——金融牌照。宜信是壹家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咨詢公司。這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仍存在監管空白。
據相關統計,自2009年以來,打著“P2P”旗號的平臺公司約有40家,大部分P2P借貸平臺已經突破了依托互聯網的模式,轉向線下營銷。如何識別這類公司的性質,也是未來《貸款人條例》要回答的問題之壹。
對出借人的監管是交給地方金融辦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眾說紛紜,這也是《出借人條例》需要明確的內容。
開市
鑒於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發展非吸收公眾存款貸款人,進壹步開放貸款市場,將成為今後壹個時期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
民間借貸不是洪水猛獸,而是強大的金融資源。民間借貸的豐富實踐為《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礎材料。
有人認為,目前民間借貸者除了有少量閑錢的中產階級外,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壹是退出實體經濟的企業主,二是退出股市的投資者,三是近期退出房市的投資者。借貸行為有的是針對借款人的,有的是通過中介把錢借給借款人的。
新中國第壹家民間錢莊——方興錢莊的創始人、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告訴理財周報記者:“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應該承認大量民間‘金融經紀人’的作用,給他們發放營業執照。壹個村發壹兩張金融經紀人牌照是符合實際需要的。”
方說:“當然,可以相應地規定金融經紀人的資本或資產規模,以防範風險。”
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貸款人條例》可能會參考香港《貸款人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不僅會對貸款人主體、貸款對象、利率等進行規定,還會對貸款人的債權方式、貸款公示等進行規範。
鑒於我國目前的情況,《貸款人條例》可以暫時規定壹個相對靈活的利率上限。比如最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