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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教育,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第三條凡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國防教育。第四條國防教育應當遵循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註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應當開展國防教育,每年至少開展壹次國防教育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七條軍事機關負責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和應征公民的國防教育;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貴州部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學校國防教育計劃,由學校組織實施。第九條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第十條城市街道和農村的國防教育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流動人口的國防教育由用人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國防教育,由企業工會組織負責。第十二條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精神、國防歷史、國防地理、國防體育、軍事常識、人民防空、國防權利義務等常識。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教育應當包括國防理論、國防動員、國防戰略、國防法制、國防科學技術、國防經濟、軍事技能和形勢教育。

重點教育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現役軍人、基幹民兵、壹級預備役官兵,國防科技工業單位職工,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其他公民是普及教育的對象。第十三條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相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內容。第十四條學校的國防教育,使用國家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士兵和應征公民的國防教育,應當使用省軍區指定的教材;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農村和流動人口的國防教育,應當使用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的教材。第十五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壹)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通過各種培訓等方式;

(二)對於現役軍人,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結合部隊實際情況確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士兵進行政治教育、組織整頓和軍事訓練。

(三)國防科技工業單位的職工,結合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四)對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通過課堂教育、軍事訓練等方式;對技工學校、初中、小學學生,結合各學科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

(五)對其他公民,結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等形式進行教育。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學校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單列。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本單位經費中列支。第十七條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國防教育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八條未按本條例規定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分。

擾亂、妨礙國防教育或者破壞國防教育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