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協會(簡稱BIIA)。
第二
本協會是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由在北京市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中介機構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金融、保險法律法規自願組成。是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於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文章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鏈接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促進保險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保監局,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並接受其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程明大廈B2座18H。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中介行業利益,促進中介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
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規範、行業服務、團結維權、交流宣傳。
團結:以會員需求和行業發展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增進同行之間的團結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成員之間的關系,當好協調人;協調與相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做好消費者保護者。
交流:組織會員單位交流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通過出版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行業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參與者法律意識。
接受北京保監局及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壹節成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北京地區依法設立並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職保險中介機構),無重大違法犯罪行為,認可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權利和義務的,可以申請加入協會並成為單位會員。
(二)取得保險從業資格並接受保險公司委托從事保險產品銷售的保險營銷員,無重大違法犯罪行為,認可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權利和義務的,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壹)提交書面會員申請;
(二)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節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委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並有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權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自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六)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壹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增強行業團結協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七)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協會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成員離開會議時不得提出財產索賠。
會員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行業批評或開除等紀律處分,並保留向北京保監局舉報和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壹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單位會員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壹般不超過個人會員總數的5%。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經董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應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會員大會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並頒布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三)選舉和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對協會紀律問題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半數以上理事提議,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組成。
董事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該協會有壹個常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或半數以上執行董事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1名會長和若幹名副會長。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總裁和副總裁的資格: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行業或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副會長由會長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現任主要負責人擔任。當院長、副院長不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和組織登記機關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其主要職責是: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發布協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當由行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壹個協會可以有壹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必須是對協會有重大貢獻的人。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名譽會長不享有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聘請行業內外的專家、學者和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對討論事項提供建議。
第三十壹條
協會設有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主席原則上由各成員公司負責會計、審計或審計工作的人員擔任。監事會是協會的工作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協會會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
(六)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第三十二條
監事不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時,應當及時更換,監事由三個監督單位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協會在協會內部設立了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兼職代理人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和宣傳交流工作。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委員由本專業各成員單位組成。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會長辦公室任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壹)起草涉及各行業利益的地方行業標準或自律公約、協議;
(二)委員會成員違反協會章程或規章制度的,提請會長辦公會處罰;
(三)反映行業聲音,維護職業利益;
(四)組織業務、技術和經驗的專業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制定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日常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具體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是壹個常設全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對秘書長的任免、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議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八屆
秘書長的資格:
秘書長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等經濟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道正派,具有壹定的工作經驗和威信。任期壹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經北京保監局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可由會長提名或由行業聘請,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第四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提名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負責人,並提交總統辦公室決定;
(三)決定辦公室其他專職人員的聘用;
(4)發行協會的日常文件;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壹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經費;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應當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在協會年檢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者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以適當方式向成員和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黨的建設
第五十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協會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超過三人時,應當在中國境內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設立由北京保監局審批,其組織關系由北京保監局管理。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壹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二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審批。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應在北京保監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成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於2010年2月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