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組織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件、印章管理、安全保密、信訪、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
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咨詢、項目申報材料審查、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和辦理結果反饋;負責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的日常工作。
(3)資金監管和財務審計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參與制定社保基金(基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統計和信息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運營情況;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和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案件;審核、檢查、監督和管理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資格,監管補充保險基金;負責機關的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4)就業促進司(失業保險司)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職業機構的管理;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制定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受省委托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申報就業相關工作;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實施關於失業人員疾病治療、出生和死亡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本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再就業培訓的受理,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資金的審核和撥付;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支付標準;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五)職業能力建設部(市職業能力鑒定指導中心)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和認證;負責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技師、技師和高級技師的考核;擬訂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安置政策和培訓計劃,完善培訓安置體系;承擔市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宣傳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人才開發部門)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規劃和高層次人才引進;組織管理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和選拔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調配;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方針;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和推薦;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落實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宣布工作(回國)或定居的政策;貫徹落實境外機構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政策;擬定年度出國培訓計劃,承擔培訓項目及相關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9)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市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和監督違法違紀案件;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的相關政策和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10)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市政府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有關事項;落實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十壹)養老保險部(農村養老保險部)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落實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等政策;負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支付標準;負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12)醫療保險科
貫徹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並制定和實施全市計劃和標準;執行國家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審批、監督檢查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批,並負責檢查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審核;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三)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工傷保險政策並制定和實施全市的規劃和標準;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執行國家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協助對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進行資質審查、評估和監管;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四)勞動關系調解仲裁辦公室(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執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管理;參與處置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落實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分配;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定;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的協調和處理工作;承辦本局的法律事務,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關於市紀委監察局派出機構統壹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