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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010版)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為來源,受商業銀行委托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專項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及其辦事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辦理。

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範圍

第四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繳存壹年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壹年以上(從貸款申請之日往前計算);

(二)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且購買、建造發生在除住房公積金貸款轉移外的壹年內;

(三)有穩定的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住房相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並經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擔保;

(六)外地戶口,當地農民借款人須提供往來關系;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拖欠住房公積金超過65天(含65天)的借款人所在單位不予貸款。

如果借款人申請抵押物的擔保或保險,也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管理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壹)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與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

(二)購買上市存量房(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 *自有或第三方房屋所有權作為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或其他無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如軍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五)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和大修。

第六條職工轉移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貸款範圍和辦理流程,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職工在省內異地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貸款範圍、辦理流程,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實施辦法(試行)》和《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操作細則》執行。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根據申請貸款的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手續。

第九條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審批、歷史貸款(含異地貸款)、購房、本次貸款申請、借款人自然情況、借款人信用信息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核。,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貸款的答復。

第十條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管理中心應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並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出售單位(含開發單位)出售的購房款,由代理銀行劃入出售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如購買存量房,代理行將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借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壹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款能力系數A+借款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其中,還款能力系數a是壹個可變參數。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雙方或壹方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額度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分為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和雙筆貸款最高額度。

自籌資金與貸款金額在購房總價款中的比例,根據房屋的不同類型確定。

貸款金額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金額和指定的貸款百分比。

在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之外需要貸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請部分商業貸款,但貸款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貸款比例。

第十二條調整自住住房時,借款人在還清原貸款後,可享受第二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個人貸款額度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最長貸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房齡加貸款申請年限不得超過40年。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照貸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為壹年的,執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調整的,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明年6月65438+10月1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以合同利率為準。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額發生變化,管理中心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在管理中心打印新的還款計劃。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借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和平均資本還款方式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選擇其中之壹。

第十七條借款人在辦理提前還款時可申請變更還款方式,壹筆貸款的還款方式只能變更壹次。

第十八條借款人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要征得管理中心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辦理全部或部分還款時,可以選擇使用現金還款、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現金還款和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組合。

辦理部分還款時,每次還款金額不得低於規定金額。剩余部分涉及的保險費和擔保費,可以在貸款全部還清後返還。

第十九條借款人授權管理中心自第壹個約定還款日起,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劃資金用於償還貸款,該授權不可撤銷。借款人配偶也可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用於還貸。

借款人應在代理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授權代理銀行以自動轉賬方式隨時從該賬戶中扣劃資金用於還款。

第六章貸款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條借款人可以用自有、* *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抵押物,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以所購自住普通住房和自有、* * *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應當充分利用抵押物的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重復抵押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抵押物的完整。

抵押期間,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出售、贈與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管理中心向借款人發放抵押註銷登記手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註銷抵押。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以已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間,管理中心是抵押物所有權益的第壹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可以質押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如國債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封存定期存單。質押時,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在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質押期限屆滿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財產。質押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權人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在管理中心確定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辦理抵押擔保或保險。

第二十七條有抵押物的,擔保公司應當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擔保合同。

第二十八條對於抵押保險,在保險期間,保險單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直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因保險原因支付的保險賠償金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已經辦理抵押保險的,借款人在抵押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解除保險;保險期間,如因借款人原因造成抵押物損壞超出保險責任範圍,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擔保人或保險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或保險手續。

第三十壹條借款人用於貸款抵押的房屋應由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費用由借款人承擔,鑒定報告原件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借款合同需要修改的,經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協商壹致並征得擔保人或保險人同意後,應依法簽訂修改協議。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表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有權單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壹)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申請貸款的;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重復抵押或以其他形式拆除、出售、出租、贈與或非法轉讓抵押物的;

(四)借款人連續四個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5)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無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財產法定代理人的;

(6)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托管人或法定代表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

借款人有抵押或保險的,在擔保人或保險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後,管理中心將抵押權轉讓給擔保人或保險人處置。

第三十五條貸款期間,借款人應配合管理中心和代理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歸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農業稅務局發布的《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部分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幹說明執行。

第三十八條借款合同發生爭議時,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細則,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