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電子商務對現有系統的影響
作為網絡時代的產物和知識經濟最突出的代表,電子商務的產生和發展將引起社會經濟領域的革命性變化,其意義將超過200年前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這不僅是因為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應用的壹個全新的發展方向,也是互聯網的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在商業貿易領域的應用,從而增加貿易機會,降低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益。更何況,電子商務已經超越了其作為壹種新的貿易形式的價值,正在改變著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甚至影響著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和結構,人類經濟活動的許多基本遊戲規則都將發生深刻的變化。
換句話說,電子商務最深刻的意義在於,它正在改變著企業的主要商業模式和市場競爭的遊戲規則,甚至沖擊和改變著工業化時代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諸多制度。事實上,這種影響是多方面的,無論是經濟體制、政治體制,還是社會文化生活體制,都正在或將要受到電子商務的挑戰。其中,商業制度及其相關的產權制度、分配制度、財務制度、稅收制度、企業管理制度都是電子商務的直接目標。
就貿易體系而言,“電子商務的應用正在產生新的交易流程和新的交易方式。壹方面,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擴大選擇,提供新的服務,簡化采購流程,降低成本,從而獲得競爭優勢。另壹方面,由於客戶可以通過互聯網從各種渠道獲得大量的價格和產品信息,互聯網實現了壹定程度的價格約束”[1](p22)。具體來說,首先,電子商務通過網絡技術建立交互式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虛擬商務平臺與實體商務運作的對接,整合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虛擬形態,使傳統的貿易方式進入電子時代,在互聯網上建立虛擬市場,完成產、供、銷的所有商務流程;其次,互聯網和IP協議(Internet protocol)使得遠地成本和近地成本相同,這樣交易成本就不會因為範圍和距離的變化而增加。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現代信息環境改變了人類記錄和傳播信息的符號,使信息成為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核心。誰掌握了最新最全的產品信息和市場信息,誰就掌握了這個虛擬市場的主動權。再次,電子商務是平等競爭最有效的工具和載體,改變了企業競爭的基礎和方式,規範了交易,防止暗箱操作,減少了賄賂買賣,凈化了流通領域。最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沖擊了傳統的經濟結構和貿易方式,對國際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引領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和貿易投資壹體化的進程。
就財產分配制度而言,電子商務將從根本上改變產權制度,尤其是財富分配制度。網絡時代,尤其是電子商務,為知識作為資本提供了必要的解釋和例證。甚至可以說,社會財富會因為電子商務的存在而重新分配。那些掌握了先進的網絡技術,最能理解電子商務的智力英雄,將憑借自己的知識資本迅速獲得更大份額的社會財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先生將電子商務視為“世界正在關註壹場國民財富再創造關系的革命”[2](p40)。
就勞動力體系而言,隨著電子商務的擴大,就業需求效應將傳導到經濟的各個領域。提供運輸和航運服務、在線目錄、桌面出版和其他服務的工作需求旺盛,發展迅速。同時,其他職業的需求也會下降,包括旅行社、股票經紀人、銀行櫃員、通訊設備操作員等。原因是消費者會增加網上購物和其他網上交易活動,以繞過額外的傳播方式或選擇直接的路線來收集信息。
就管理體制而言,“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戰略手段”[3](p282)。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將徹底改變人類的管理思想,這就要求企業從生產導向的管理思想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管理思想。縱橫交錯的計算機網絡改變了信息傳遞的方式。以前起上傳下達作用的中層組織已經逐漸消失,高層決策者可以直接接觸基層高管。企業的組織結構和職能從層級指揮控制結構向信息化的橫向組織轉變,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管理職能和工作小組結構都將發生變化。原有的供應鏈將形成端到端的關系管理模式。這種整合或擴展的供應鏈管理著連接客戶、制造商、供應商、銷售商和競爭對手的網絡。
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們正處於壹個由數字處理驅動的技術創新中,我們正因這壹技術變革而進行機構改革。
第二,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優化制度環境
電子商務產生和發展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它是網絡技術革命產生的壹種全新的商業形態,這是它產生的根源和基礎。所以最初從事電子商務的,大多是有網絡知識的技術精英。他們主要關心的是如何將網絡技術商業化和電子商務的技術創新。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技術精英們越來越覺得電子商務的主要問題是商務。技術再先進,也會變得傳統商業規則無法企及。因此,人們不得不從技術之外的角度來看待電子商務的發展。那些有遠見的政府和經濟學家已經意識到,電子商務作為壹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需要用系統的方式來確定。“新經濟中的新組織形式和新技術壹樣重要”[1](p97)。
從壹定意義上說,電子商務對現有制度的影響就是現有制度規則對電子商務進壹步發展的制約程度。其實目前電子商務最大的障礙是制度環境。這種障礙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工業時代建立的許多制度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人類社會現有的許多制度都是基於工業化時代的要求和特征。電子商務的基礎是網絡時代和知識經濟。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正是這種根本性的差異,構成了電子商務與現有制度規則的沖突。另壹方面,人們並沒有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新的規則體系。電子商務是互聯網爆炸式發展的直接產物,人類對自身的電子商務缺乏必要的理論認識。正如美國美聯儲董事會主席艾倫·格林斯潘所說,“壹項最新的發明——我們稱之為信息技術——正在開始改變我們的貿易方式,並以壹種我們沒有想到的方式創造價值,這在五年前是不可想象的”[1](p10)。換句話說,由於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各國政府和經濟學家的認識不足,它仍然無法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壹個合適的制度環境。
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人是在現實制度賦予的約束條件下活動的。因為人是自私的、理性的,總是在給定的約束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競爭也就成了壹種現實的、客觀的存在。但是,無約束的競爭壹定會加劇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加交易成本。為了降低這種成本,人們建立了許多要求行為者遵守的契約關系或交易規則,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約束。這些規則的存在使社會變得有序,使社會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從而提高了人類活動的效率,改變了人類生活的經濟環境。制度是壹系列用來規範特定行為模式和關系的行為規則。該制度通過定義和限制交易主體的選擇集合來減少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活動的潛在收益成為現實。通過這壹系列規則,人們明確了自己的選擇空間和約束關系,減少了環境的不確定性,減少了專業化和分工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增加,進而創造了有效的組織運行條件,促進了生產活動。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創造了許多有效的經濟制度來解決人類面臨的各種合作問題。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創造新制度以適應新經濟條件的過程。科學有效的制度是人們對制度資源充分認識、合理開發和運用的結果。
為了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環境,我們必須淘汰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舊制度,同時最重要的是創造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制度。因為,網絡時代和電子商務這種通過虛擬市場進行交易的商業形式,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制度創新來解決。比如目前人們普遍關心的與交易安全相關的商業信譽。國內有學者指出,電子商務的問題不僅僅是電子問題,更是商業信用問題,是商業信用賴以存在的道德問題。毫無疑問,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但如果想深入壹點就會發現,信用的基礎雖然有文化和道德基礎,但其真正的支撐應該是信用體系的建立。
制度對人類選擇的影響是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塑造權力和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來實現的。制度創新通過提供更有效的方式組織經濟活動來促進發展,而這些方式通常會導致基本的經濟調整。要建立更有效率的組織經濟活動的方式,首先要建立更有效率的能夠影響信息和資源的組織,並建構這些組織原則和方法,也就是創造系統的、科學的制度規則。這個意義上的制度創新對於代表未來經濟發展方向的新興電子商務尤為重要。
三,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特點
網絡時代和知識經濟的特征決定了電子商務制度創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徑。
在網絡時代,制度創新將以技術為主導的創新模式進行。根據傳統經濟理論,經濟制度的重新安排或新經濟制度的產生有兩種基本的理論模型,即需求誘導和供給導向模型。所謂需求誘導型,是指單個行為者尋求在現有制度下無法獲得的利益(即外部利潤)而引發的制度變遷需求,引發了制度的重排。該模型假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單壹主體總是試圖在給定的制度約束下確定最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壹旦行為者發現制度的不平衡和外部利潤的存在,就會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這種需求能否轉化為壹種新的制度安排,取決於同意、支持和推動這種制度變遷的行動者群體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比是否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實力優勢明顯,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權利定義將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權利定義所取代。最後,國家會通過法律等形式建立有利於主導行為者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規則,從而導致制度變遷。供給導向的制度變遷是在壹定的憲法秩序和倫理行為規範下進行的。權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願是決定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而這種能力和意願主要由壹個社會中各種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實力對比決定。顯然,這兩個關於制度變遷的理論模型需要在互聯網時代進行修正。電子商務作為壹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技術變革引發的歷史性商業革命,技術主導的作用超過利益主導。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技術主導的制度創新沒有利益因素。這裏我們強調的是,當人們利用互聯網進行商業活動時,首先受到技術手段的制約,或許還沒有完全意識到這種努力可能產生的利益格局。
在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方式是開放式契約。因為普通契約根據比較優勢促進有效專業化,所以聯合投入之間的壹些特殊契約用於團隊生產。它不是由於共同投資的所有所有者的多邊契約,而是由於壹個集中有效的組織,促進了團隊生產中的共同投資。契約形式形成了所謂企業的基礎,尤其是適合組織團隊生產的實體”[4](p85)。網絡經濟的本質、發展形式和方式要求相關主體的經濟權利特別是產權的交換和安排,應該是壹個自願的契約選擇過程,是壹個按照價值規律和公平公正原則進行的交換過程。因此,網絡時代的制度創新應該把契約選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把具體的產權選擇進行科學量化,把這種量化的產權以標準化契約的形式體現出來,最終實現經濟行為主體自願選擇的市場利益交換和產權安排。即“舊的競爭和創新的制度壁壘應該被不特別偏向某壹技術和行業的‘開放架構’原則所取代”[1](p94)。經濟學家對這種開放的制度結構給出了許多原則性的意見。在美國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高級政策研究所認為,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的新經濟的創新政策應基於四個基本原則:投資新經濟的基礎領域,尤其是教育、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建立壹套支持創新和發展的靈活、開放的貿易規則和條例,包括信息技術革命的政策;確保工人能夠獲得必要的技能,以便在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中順利前進;政府的重組和數字化保證了政府的快速性、靈活性和快速反應。顯然,這還不是全部。最起碼要以全球壹體化為原則和標準。因為網絡時代是壹個真正全球壹體化的時代。任何創作,任何標準,如果不能適應這壹特點,都不可能在網絡中生存。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世界上所有的互聯網公司都有相同的標準。機構標準的全球壹體化是指各種體系和標準的兼容性。這種兼容性說明,網絡時代的制度體系要在* * *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電子商務規則體系的這些基本原則,應該是網絡時代的基本特征。
在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路徑是從制度整合到建立新的制度。網絡時代的制度創新是在對現行制度規則體系進行確認和劃分的基礎上,實現制度邊際效應的重組。這種制度邊際效應重組的首要目的是降低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交易成本,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制度規則體系的平衡。因此,有必要考慮制度創新的制約因素。這些約束將決定重新安排制度規則邊際效應的成本和實施成本,是在理論創新基礎上做出的制度選擇。但是,制度創新不能像理論創新壹樣完全自由地進行。實際上,壹定的制度規則代表壹定的利益,制度之間的沖突反映的是利益之間的沖突。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想盡辦法阻礙新事物的發展。因此,永遠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系統整合系統,任何對系統邊際效應的重新安排都必須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其中,現有法律對制度創新的影響和制度邊際效應復合體運行成本的約束最為重要。現有的法律,尤其是憲法,決定了選擇空間,也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制度變遷的過程和方式。壹個國家在壹定時期的法律秩序是國家基本制度的具體體現。法律建立並保護它認為必要和可取的社會規則。這並不是說法律反對壹切制度變革,憲法作為根本法,實際上規定了制度創新的方向。為了控制法律界定的制度創新方向,協調現行制度既得利益者與新制度贏家之間的平衡,國家權力中心壹般不願意采取激進的創新方式。特別是在中國這樣壹個實行供給導向型制度變遷的國家,維護權力中心的政治權威有助於穩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創新的實施,降低談判成本。可以說,個人收入是誘發微觀經濟主體對制度創新的需求,但不是正式制度供給的基礎。經濟制度的真正供給者是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換句話說,我們在規範電子商務時,要充分考慮國家法律對各種制度規則和制度的界定。凡是被國家法律禁止的行為,都不能作為電子商務的規則得到確認和允許,否則將直接違反國家法律,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制造新的障礙。只有將國家的肯定行為與保護之間的經濟關系進行重組,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至少不會造成直接的法律沖突。
xyb 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