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於加強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征繳工作,市政府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第壹,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 7]26號),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城鎮所有勞動者。凡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論其戶籍所在地、性質,其業主、職工和雇工均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自由職業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的外來自由職業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區服務實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調整完善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基數和辦法?
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為18%。繳費基數按不低於上壹年度我市市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不高於上壹年度我市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被保險人可在上述範圍內自行選擇。申請辦卡繳費、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或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在領取“繳費卡”後,持“參保繳費卡”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
三、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1個月以上的,必須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時申報繳費、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投訴期可延長至員工離開企業,或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為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的職工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參加養老保險等相關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繳費情況,並出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和《繼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為勞動者繼續參保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重新就業並從事社會勞動的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預繳所得稅的審批和檢查?
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所得稅預繳和扣除的審批。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繳費的單位,其計稅工資不得在稅前列支;已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參保人數少於計稅工資數的,其稅前工資數按參保人數核定。?
不及物動詞進壹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檢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地稅、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市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的意見》(Xi發〔2000〕340號)。通過日常審計和專項檢查,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依法規範用人單位的參保行為,預防和糾正各類違規行為。對隱瞞或者少報工資支付總額、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大力清理企業欠費,加強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通過各種渠道向未繳納的企業追回款項,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七、進壹步完善配套政策,解除參保人員的後顧之憂?
在我市市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0年以上(含10年)且具有我市其他城鎮和農村常住戶口的各類參保人員,允許其配偶及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在錫落戶,由市公安機關辦理。?
8.建立壹支社會保險協調員隊伍,將社會保險服務延伸到社區?
市社保經辦機構在每個街道招聘3 ~ 5人,建立社會保險協管員隊伍,開展社會保險業務調查、協調、銜接和宣傳服務。其主要職責是:做好本社區納稅人和從業人員(特別是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服務工作;做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九、加大社會保險宣傳力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宣傳部門等部門,通過在各種新聞媒體開設“社會保險宣傳欄”,在城區設置公益廣告,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社會保險咨詢活動,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增強社會保險政策的透明度和人民群眾的參保意識。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十、加強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
成立了無錫市企業養老保險征繳工作領導小組,由王市長任組長,毛小平、楊惠菊任副市長,各區區長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公安、工商、宣傳部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各區要將養老保險擴面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由市政府下達各區養老保險擴面目標任務書。?
十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意見》,會同地方稅務、財政、公安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本《意見》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縣)、錫山區、惠山區人民政府可參照實際情況執行。
20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