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1.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非法集資常見的形式有五種,即以民間假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以P2P點對點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假借消費購買商品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以增加公司上市價值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打著養老投資項目的幌子非法集資。(1)以私募基金的名義非法集資近年來,非法集資者偽裝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集資運作不規範,演變為以私募基金的名義非法集資。行為人謊稱自己在經營私募基金,有高回報的投資項目和優秀的運營團隊,以高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資人,並通過公開媒體或講座、報告、手機短信、微信等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無論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或其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如何。擴大規定:根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2)以P2P點對點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目前壹些機構打著P2P的旗號在點對點借貸中搭建中介平臺,采用虛假宣傳手段。壹方面,他們強調借款人的項目規模大、前景好、回報高、風險低、見效快。另壹方面弱化項目審批、擔保不穩定、模式不合法的缺陷,虛構借款人、貸款對象、資金用途,欺騙性極強。事實上,很多P2P網貸平臺客觀上突破了P2P平臺作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獨立屬性,直接參與資金募集,甚至成立空殼公司,以這些公司的名義募集資金供個人資金使用。部分P2P平臺以虛假項目募集資金,隨意控制、使用、揮霍資金,無法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無法保證充足的資本金應對投資者的贖回。條例擴展根據銀監會、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的《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這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雙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實現直接借貸。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營或變相從事融資,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委托或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3)以購買商品為名,打著消費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目前,壹些公司披著商品銷售的“合法外衣”,銷售的商品種類多為投資者無法識別市場價格的商品、未流入公開市場的“自有產品”或以次充好、標價過高的廉價商品。集資者用這類商品與投資者的投資款做“對價”,或者作為額外收入送給投資者。大多與投資者約定定期溢價回購商品,或者約定壹定時間後返還、返利購買的款項,以實現保本付息的承諾,吸引投資者。由於這類商品往往無法以同等價值在市場上流通,壹旦涉案公司資金鏈斷裂,投資者投入的本息往往無法歸還。(4)打著公司上市增值的幌子參與非法集資的公司,往往打著境外上市、高科技發展的旗號,以虛假或虛構公司的名義,在網上發布出售原始股、境外上市、發展高科技的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的前景或承諾高額預期收益,誘騙投資者投資,將資金匯入指定的個人賬戶,然後關閉網站,攜款潛逃。(5)假借老年投資項目非法聚集。壹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共護為名,通過發放傳單、微信、博客、郵件等形式,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誘導老年投資者在沒有相關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參與投資”養老項目。二是通過舉辦健康講座、宴會推薦會、項目參觀等活動,以免費體檢、免費聚餐、免費旅遊、免費贈送等方式吸引老年投資者,並包裝壹些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承諾高額收益,誘導對投資理財項目不了解的老年群體進行投資。在當今法治社會,仍然有很多人存在法律盲區。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我什麽都不知道。上述文章列舉了五種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非法集資是壹種違法行為,壹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因此,人們應該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以免步入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