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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辦法

第壹,關於農村低保標準。

(壹)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柴)費和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二)農村低保標準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管理等部門研究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3)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物價指數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第二,關於農村低保的範圍。

(壹)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農村低保標準的。

(2)以下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範圍:1。夫妻壹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人員,在現居住地定居壹年以上,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區縣農村低保標準的;2.其他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因逃避法律(法規)規定而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四)定居農村,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由區縣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承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列入社會專項救助資金支出項目,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壹)每年年底前,由縣級民政部門依據核定的農村低保所需資金,提出下壹年度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財政預算,並於年底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後的計劃,提前做出預算,及時撥付,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足額發放。同時,加強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確保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要建立農村低保專賬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納入全市對區縣轉移支付辦法,確保財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區、縣、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準,排斥參保對象。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和非政府組織及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補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村委會可以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農村居民的生活補助。

四。申請和審批程序

(壹)申請農村低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表(見附件3);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家庭收入的相關證明(農副產品銷售收入等。).4相關證明材料:(1)夫妻壹方為外省、縣戶籍的,提供結婚證、戶籍證明,有子女的,還應提供子女的戶籍證明。(2)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5)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員,應提供享受城市低保的證明。(6)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相關收入證明。(七)民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戶籍不在同壹鄉鎮人民政府的家庭成員的申請,向主要家庭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居住的地方)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其他家庭成員不在本地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登記備案。

(3)村民委員會受區、縣、鄉人民政府委托,承擔本轄區農村低保的受理申請、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1.對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登記表》(見附件4),核實家庭基本情況,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等人員參加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2.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見附件5)並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批。3.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說明。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村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等。,核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情況調查表》(另印);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發放《農村低保證》(另印)並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低保登記表(停發)》(見附件6)備案。

(六)由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的五保戶、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申請人提供全部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酌情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審批實行公示和警示。對經批準享受農村低保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在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的家庭持有意見的,可以由湘繡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人民建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關於家庭收入和會計

(壹)家庭成員在家庭中有法定贍養人。維護或保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人員:1。配偶;2.未成年兒童;3.已經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4。與父母戶籍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雙亡,祖父母或父母為監護人,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通過農副業生產和其他正當勞動經營所獲得的純收入總和。包括以下內容:1。家庭成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其他農業和亞農業的凈收入之和;2.亂七八糟、眾口壹詞的就業和農民工獲得的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養老金和各種勞動收入;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和孳息;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養老保險金;5.應當由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支付的扶養費、撫養費或者贍養費;6.遺產、遺贈等。;7.出租或出售家庭資產的收入;8.其福利應計入家庭收入。

(三)下列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1,優撫對象和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格蘭特。護理費、保健金和烈士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貢獻,政府給予的壹次性獎勵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2.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獎學金。生活洪水貼,困難補助等。;3.社會各界和個人的臨時捐贈;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生活補助;5.各級政府在發生自然災害時給予的臨時救助資金和物資,以及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專項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時,家庭兩個月收入與家庭人口之和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1。如果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確因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照顧重病親屬等)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會計算實際收益。2.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不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按照上壹年度本村勞動力人均收入計算。如果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已婚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等)與父母同住。),其收入應根據人戶分離原則與父母分開計算。4.原籍為農業戶口,在外地就讀的學生,16周歲以上的學生,視為家屬隨軍。

(五)定居農村、非農業戶口的混合家庭,在計算年人均收入時,應先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家庭年收入與家庭年人均收入之比=?×100%非農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2+農業人口×當年當地農村低保標準根據上述公式,年人均收入低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標準;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當年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六)家庭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確定1。未通過法定程序解除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和應盡義務,按照《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見附件壹)、《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章“家庭保護”(見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執行。2.有撫養能力的子女,應當向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撫養費。具體數額由村委會評議小組征求村民意見後確定。3 .夫妻離異家庭,成年人和子女的撫養費或贍養費按照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七)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具體計算方法。

六、關於農村低保待遇發放,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按以下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壹)有壹定收入的農村居民,允許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與當年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2)批準以下人員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1。農村五保供養;2.孤兒、老烈士家屬等特殊優撫對象的貧困家庭;3.原民政部門管理並負責向60年代初退休老工人發放定期定量救濟,國民黨起義、寬大釋放、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4.無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5.其他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員。以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低於當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定期定量救助金,只享受農村低保標準,只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增發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並根據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的辦法》(京政辦[1995]22號)的有關規定,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城鎮年平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鄉財政補足。

(三)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員會,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壹次;交通不便的地區也可每季度發放壹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可持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不方便搬遷的,由村委會代收,負責發放到位。農村低保發放和領取手續要齊全,嚴禁主動發放,確保發放到位。

七、關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核、變更和遷移。

(壹)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進行壹次復核,必要時可以隨時復核,並做好記錄。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終止農村低保,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農村二級保險賬戶轉移時,應隨時辦理轉移手續。城市遷移的,由遷出地縣民政局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見附件7),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及相關資料等包裝在檔案袋內,到遷入地縣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八、關於政府部門的職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各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市民政府是本市實施農村低保的主管部門。財政、農業、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管理等部門應負責相關工作。

(壹)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網絡,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低保對象給予扶持,鼓勵他們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縣、鄉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開展鄰裏互助、社會救助、領導幹部聯系貧困戶、送溫暖等社會互助活動。提倡集中供養五保戶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人員;如果本人不想集中供養,由村委會確定救助對象,實行到戶服務。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管理,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1.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經費、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核定、發放和調整工作;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系,制定和落實扶貧措施,完善低保政策,保障農村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4.加強農村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搞好業務培訓和及時總結交流經驗,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6 .及時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咨詢等事項,向社會宣傳和解釋相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農村低保,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對區縣農村低保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民政部門落實農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定期進行審計。

(四)農委、統計、物價、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和農村家庭收入的計算工作。

(五)衛生部門應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科學性和真實性。

(六)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九、對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認為應當履行職責,工作積極認真。

(壹)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絕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的意見;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農村低保的意見。2 .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與密友私通,擅自改變農村低保範圍和保障標準。3 .貪汙、挪用、扣押、拖欠農村低保資金的;4 .玩忽職守,影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

(二)享受農村低保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經濟狀況改善,未按規定告知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手續並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未得到答復,或者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低保審批不服,或者對減發、停發低保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X.關於口譯和其他

(壹)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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