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出組織途中生病誰來承擔責任?

出組織途中生病誰來承擔責任?

事故傷害如何定性,應該由哪些當事人進行賠償?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東湖區法院盛法官認為在該事件中所受的傷害屬於公共傷害鑒定範圍。張法官認為,目前認定工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其中只有《企業職工工傷性質認定細則》有具體規定,法律淵源相當不足。雖然《實施細則》並未將退休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造成的傷亡納入工傷性質認定範圍。但這不能成為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因為相對於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專業性、技術性、適應性和多變性,法律條文的有限性、附條件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使得我們的立法跟不上現在的需要,立法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帶,成文法和法律文件的條款不可能絕對明確。

張法官認為,對“行政合法性”的理解不能機械地建立在具體的法律規則之上。實質上,“依法行政的法律不僅應包括法律規範,還應包括壹般原則、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目前工傷的形式多種多樣,不可能壹壹列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因為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即實施細則沒有列出來就排斥它們,而應該結合法律背後的法理、法律目的或法律精神、法律價值來認定。

鏡頭2跟團旅遊,不簽合同。

2005年3月24日,在南昌某機關工作的楊女士利用7天假期,與兒子、老公等朋友組成15人的團,跟隨旅行團前往九寨溝。沒想到,他們在那裏遇到了車禍,15人全部受傷。車禍發生時,看著導遊手忙腳亂地搶救傷者,驚慌失措的楊女士才想起:“天哪,我們的旅遊合同和保險合同還沒簽呢!”

原來,楊女士和朋友出門前,到本市壹家知名旅行社問價。結果價格太貴,她不得不放棄跟大團的計劃。事後,在朋友的幫助下,楊女士直接聯系了四川九寨溝的壹家旅行社。經過壹番討價還價,雙方很快口頭談判成功,價格大幅降低。幾天後,楊女士等人踏上了旅途,不想卻出事了。

車禍發生後,楊女士很難啟齒:這次出行前,她沒有簽任何合同,甚至沒有辦理保險。以後傷者高額的治療費用誰來承擔?

律師的說法形成事實合同,旅行社要賠償。

旅行社可以以已支付行軍費但未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為由拒絕賠償嗎?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葉堅律師認為,旅行社收取了旅遊費用,派出了導遊,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系,旅行社應當賠償這壹損失。律師認為,在此次事件中,楊女士等人過於註重對旅行社價格和單獨組團社的要求,而忽視了書面合同、保險辦理等必要程序的重要性。他們在簽署具體合同前匆忙離開,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之後索賠難。

葉律師認為,旅客出行時簽訂合同、投保無疑是必要的。壹方面可以制約旅行社的服務質量,另壹方面有了合同,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鑒於旅行社在安排原告旅遊途中發生車禍,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根據公安部門的責任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互連

省旅遊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五壹”黃金周期間,很多人都計劃出遊,但也有壹些人在規劃出遊計劃時,往往忽略了自身的安全保障,給賠償帶來了後顧之憂。旅行時,涉及的主要保險有:交通、住宿、旅行協助保險等。

首先,交通意外險。旅客意外險主要是為遊客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範服務。保險費包含在車費裏。乘客在買票、船票的時候,其實已經把保險拿出來了。保險費按票價的5%計算,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元,其中醫療意外654.38+00000元。保險期間從辦理登機手續、登機或離機開始。目前很多遊客往往忽略了出險後已經處於保險狀態。因此,提醒消費者,壹旦出險,應立即到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其次,住宿保險。出國旅遊,住宿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住宿期間,突發情況難以預料,住宿旅客人身保險是有的。住宿旅客人身保險費為1元,保險期間為住宿當日零時起15天。到期可續保,壹次可申請多份。在保險期間,如果旅客因意外事故、外來襲擊、謀殺或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身體傷殘,或隨身物品被盜、被搶,保險公司將按不同標準給付保險金。

第三,旅遊援助保險。對於出境遊客,可以購買旅遊援助保險。這種保險壹般由保險公司提供,由保險公司和國際救援中心聯合推出。遊客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哪裏遇到危險,都可以打電話尋求免費援助。申請旅行安全保險的程序非常簡單。遊客可以直接到相關旅行社辦理所有投保手續,也可以直接到機場辦理投保。針對旅行中可能出現的意外,各保險公司都有相應的險種,如人身意外險、意外醫療保險、住院賠付等。遊客可以選擇投保各類旅遊保險來轉移風險。

2006年7月8日,廣西南寧13“驢友”以AA制的形式邀請他們去郊外森林旅遊。不料,晚上睡覺時,山洪爆發,女孩羅曉被洪水沖走而死。女孩父母隨後將驢友之旅的發帖人梁華東告上法庭,要求其他12驢友* * *承擔35萬元賠償。2007年3月13日,本案二審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06年3月11,驢友“姜”在爬嵩山時被撞死。2007年3月12日,北京11驢友(7男4女)在爬靈山時迷路,造成壹死壹傷。2007年3月17日下午,漯河某高中14名學生在沒有向導的情況下攀登嵩山。當他們返回時,他們在深山裏迷路了,被困在了山裏。經過當地警方5個多小時的努力,於次日淩晨得以脫逃。

網友“悠悠”告訴記者,春節期間,他參加了鄭州某網站“歡樂之旅”組織的活動,去了江西、安徽等地。當他得知5天的公交費用竟然達到654.38+0.2萬元時,很多“朋友”都有被騙的感覺,與領隊發生矛盾後分道揚鑣。如果壹個旅遊團隊沒有組織者,萬壹發生意外,誰來承擔後果?

●觀點

戶外運動引發的案件越來越多。作為旅遊愛好者,如何規避遊玩時的風險?當事故發生時,誰應該承擔責任?記者就上述問題采訪了壹些相關人士,他們的觀點讓我們重新思考驢行的安全性。

有些團隊領導不能交談

河南戶外聯盟俱樂部負責人肖慶田:現在驢友參與戶外運動的安全意識大大提高了。很多在俱樂部參加活動的人都會提出如何保證參與者安全的問題,這在以前是很少見的。目前,河南省有50多家戶外俱樂部,但獲得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的不到10家。沒有體育部門的批準,特別是領隊素質差,缺乏戶外常識和戶外技能,很容易導致盲目無序的自助遊。因此,提高領隊的素質是減少自助遊事故最關鍵的環節。

現在流行壹句話“戶外安全誰買單”,解釋這句話最好的方式就是保險問題。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沒有登山保險。沒有保險,主辦方就不敢大膽收費。如果有相關保險,壹旦發生意外,索賠不會有困難。驢友的事故,給我們這些組織戶外運動的人敲響了警鐘,也讓人們更加關註戶外探險運動,這其實是有利於戶外運動的健康發展的。

建議成立自助旅遊咨詢機構。

河南中國青年旅行社假期部經理喬婷:目前驢友自助遊太隨意,建議旅遊管理部門成立自助遊咨詢機構,給驢友提供咨詢和指導。同時,旅遊部門要建立自助遊領隊的認證制度,明確領隊的責任。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對自發的戶外自助遊活動進行規範,也沒有責任認定機制,所以壹旦發生事故,沒有人需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旅行者首先要對自己負責。

河南吉果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雲:民間組織自發旅遊責任不明確,很多情況下受害者無法索賠。如果遇到山洪等自然災害,沒有人負責其賠償,受害者要自己負責;如果是因為同伴包括領隊沒有及時搶救遇難者,遇難者家屬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因為旅遊景區安全標誌不明顯,景區或單位要承擔壹定責任。

“驢行”前安全打包

資深驢友“隨風”:在這次活動中,大家都只顧自己的發揮,沒有互相提醒可能出現的危險,也沒有組織起來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可能出現的危險。因此,驢友們應對羅曉的被害承擔壹定的過失責任。

網友“簡單”:戶外運動事故頻發,與很多人缺乏安全觀念,喜歡輕舉妄動有很大關系。我想提醒廣大的“驢友”們,出門前,除了要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戶外活動有清楚的了解外,還要嚴格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物品,簽訂詳細的協議,制定應急預案。在活動過程中,壹定要服從領隊和協管員的指揮,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無防護攀登和冒險,遵守團隊紀律,絕不擅自離開行進路線。只有這樣,“驢行”才能變得自由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