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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的涉稅會計處理

(壹)提取: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應設置“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不再設置“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保險公司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二)繳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地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中國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三、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6號)規定,為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現對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壹)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

2.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

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

4.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