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的,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乘以1.2%;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減25)乘以1%。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指標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月繳費指數:取職工從工作到退休的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職工從入職到退休的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到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到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中間人臨界點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R乘以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算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計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壹個中國人退休時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和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情況確定。為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提出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種實施辦法。地市級政府(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定,並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也可結合本地實際修改完善兩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