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含農民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困難救助制度。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民政、財政、稅務、物價、食品藥品監督、教育、工商、審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基本醫療保障服務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行為。第四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偽造證明、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虛報、重報醫療費用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轉讓給他人享受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卡(卡)就醫的;
(三)配置與本人病情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不符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超量配置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通過重復就診騙取與本人病情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不符的醫療服務,或者偽造、變造、銷毀醫療文書的;
(四)銷售基本醫療保障藥品目錄內的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銷售基本醫療保障服務項目內的醫用材料和服務;
(五)拒絕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拒絕提供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故意損毀醫療文書等資料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行為。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規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並按違規支出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費用中所占比例扣減當月申請的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將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壹)診療記賬時未核對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的;
(二)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
(三)允許或縱容假就醫或假住院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治入院,或者將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出院而繼續住院的;
(5)在接受醫療時未審查被保險人以前的病歷,或重復用藥,或非醫療需要的檢查和治療,或重復檢查和治療;
(6)入院時未記錄病歷,或病歷不清、不全,與處方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病情不符;
(七)因價格違法行為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八)不按處方管理規定開具處方,或者超劑量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的;
(十)拒絕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拒絕提供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故意損毀醫療文書等資料的;
(十壹)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套取現金,或者將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非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醫療單據、票據、報表等方式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