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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屬於什麽業務?

壹、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

根據保險的性質,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商業保險是壹種經濟行為,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是從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考慮的。社會保險通過形成專項保險基金,為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質幫助,本質上是國家通過立法和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政策性保險是國家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以政策扶持或財政補貼的方式,對該領域的危險保險進行保護或支持的壹種特殊保險業務。它是在政府幹預下為實現特定政策目標而開展的保險業務。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而且在增強金融政策的適應性、促進金融機構成長和確保壹國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壹誕生就帶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此外,更重要的是將存款保險定位為政策性保險,因為它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法律特征。

(1)政策性保險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突出表現在其政策性。

1,政策性保險通常不受各國商業保險法的規範,也與社會保險法律政策無關,而是由單獨制定的專門的政策性法律法規來規範。存款保險的運作受到專門的存款保險法律法規的限制。比如美國的存款保險由聯邦存款保險法監管,日本的存款保險由日本存款保險法監管,臺灣省的存款保險由存款保險條例監管。

2.什麽樣的保險業務或者什麽時候列為政策性保險,享受國家政策的支持,由國家從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制度中分別安排。這種安排突出表現為相關政策對政策性保險的業務內容、方式、費率、承保金額、賠償方式等方面的統壹和規範,缺乏保險合同雙方的自主性。存款保險完全符合這壹法律特征,這壹點在分析存款保險的特征時已經提到,這裏不再贅述。

(2)保單保險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服務於特定行業。

政策性保險的基本出發點是服務於特定產業政策的實施。所以對於政策性保險來說,盈利不是其目的,政策性保險追求的是對產業發展政策的配套服務。存款保險不僅具有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微觀功能,還具有促進金融機構成長、增加金融政策適應性和保障金融秩序穩定的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收取保險費的目的主要是積累保險賠償資金,增強經營能力,而不是盈利。

(3)政策性保險業務有其自身的特點。

1,政策性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壹般是國家確定的特定保險機構,可以在政府職能部門設立專門機構,也可以單獨設立專門的公共保險公司。存款保險的經營主體也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壹特征。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來看,如美國,存款保險的業務主體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對美國國會負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理事會主席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批準,任期五年;理事會副主席和成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任期六年。總統不能隨意更換理事會成員,這保證了機構的獨立性,保護理事會免受政治壓力或控制。根據日本存款保險法,成立於1971的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是壹個準政府機構。政策委員會是日本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機構,由日本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負責。委員會成員由首相任命。除了該機構的主席和主任之外,還有7名成員,由該機構主席從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家中推薦,由日本財務省任命。

2、保單保額的確定比較特殊。社會保險待遇由國家社會保險法按照公平原則統壹規定,提供基本保障,代理人和保障對象都沒有這方面的自主權。商業保險承保金額的確定遵循“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原則,完全由保險公司和保險客戶自主決定。但保單保額通常是按照壹定比例確定的,不能全額承保。存款保險保額的確定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壹特征。縱觀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很少有采取全額保險的,大多設置了壹定的上限,如654.38+萬美元,日本最初的300萬日元,後擴大到654.38+0萬日元,臺灣省為654.38+0萬新臺幣。

3.保單保險在保險風險和保險費率方面是不同的。壹方面,由於政策性保險為特定的產業政策提供配套服務,在承保風險方面,相關政策法規通常會規定統壹的承保責任範圍,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沒有選擇權。存款保險覆蓋的風險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等特定意外事件。存款保險承保的保險事故範圍通常由存款保險法明確規定,當事人無權選擇。例如,臺灣省《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當金融機構不能履行支付義務時,存款保險機構按照同壹條規定的三種方式對存款人的債權負責;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當被保險的金融機構沒有可觀的財力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應履行其作為保險人的責任;日本《存款保險法》第49條規定,除被保險金融機構停止支付存款外,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理賠,還將吊銷執照、破產宣告、解散等事項規定為存款保險的保險事故。另壹方面,保險範圍的統壹為保險費率的統壹提供了條件。因此,保單保險通常采用單壹費率制。即使不是單壹費率制,在商業保險交易中,保險當事人之間也不會在費率問題上討價還價。此外,保單保險對保險賠償方式和賠償給付也有統壹規定。存款保險也有這些特點。

(D)政策保險以特殊方式實施。

在三大險種中,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具有高度的強制性,商業保險強調等價交換和自願交易,而政策性保險通常表現為對保險人的強制經營方式。大多數情況下,保單保險並不強制投保人的保險行為,而是對保險人進行約束。政策性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接受政府的管制,不能拒絕保險客戶的投保要求。存款保險的實施也符合政策性保險的這壹特點。而且,許多國家強制具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使得存款保險具有強制保險的特征,其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強制保險和核保。存款保險的目的是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維護壹國的金融秩序。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實現這壹目標,最好的選擇是通過法律規定所有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的金融機構都應參與存款保險制度。因為自願存款保險容易出現各種弊端,所以只有少數國家采用自願存款保險。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實行強制保險,那些實行自願保險的國家也在向強制保險轉變。即使在實行自願存款保險制度或自願與強制存款保險制度相結合的國家,其承保也是強制性的,即當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時,存款保險機構應給其投保,但不能拒絕。

2.存款保險合同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投保和核保的強制方式上,還體現在存款保險的許多內容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存款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事故、保險費率和保險費、保險期間。就商業保險而言,保險合同的所有要素均可由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在存款保險合同中,這些都是存款保險法律法規做出的統壹規定,既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也不允許其隨意變更。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是以政府強制力為後盾,集合所有具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金融機構的力量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護金融機構免受單個金融機構破產的影響,從而達到維護壹國金融秩序穩定的效果。金融機構參與存款保險不僅僅是為了自身利益,因此其性質應該是強制性的政策性保險。

二、存款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範疇。

需要指出的是,保單保險的業務內容屬於非人身保險業務的壹種。在政策性保險的具體業務實踐中,通常與商業財產保險形成不同層次的交叉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存款保險的法律性質,有必要討論存款保險屬於財產損失保險還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根據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責任險有以下含義:第壹,責任險承保法律責任。法律上不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其次,責任保險承擔民事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最後,責任保險涵蓋過錯責任或法定無過錯責任。被保險人因故意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

存款保險被定義為責任保險,首先是因為存款保險的標的是壹種責任。保險標的是保險保護的對象,即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受到損害的承運人。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的標的是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存款保險的客體應該是被保險金融機構對存款人的責任,這種責任源於存款合同。儲戶將其剩余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兩者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存款期限屆滿,存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本金和利息。存款人請求金融機構支付本息時,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履行返還存款人本息的義務。逾期不交或者不交的,將依法承擔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當金融機構不履行或不履行支付義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將在壹定限額內代替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可見,存款保險的基礎是金融機構對存款人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就是存款保險的目標。

其次,存款保險涵蓋了責任保險中提到的民事責任。投保的金融機構未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即發生違約,因違約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因分散侵權責任的需要而產生。作為責任保險的主體,無疑是有意義的。侵權民事責任以外的違約責任能否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壹直未達成壹致,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第壹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只是無意的侵權責任,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不應成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在責任保險最發達的美國,大多數法院案例都將合同責任排除在責任保險的標的物之外,學者們也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物應該是因侵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的主體主要是侵權責任,除侵權責任外,可以約定合同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主體。臺灣學者袁和大陸學者都持這種觀點。

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都可以成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在英國法下,責任保險的標的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事實上,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除了原因和構成要件不同外,在賠償受害人損失方面沒有實質性區別,在填補受害人損害方面具有相同的意義。保險作為壹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關註的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而是損害發生後賠償責任的分擔。因此,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應當毫無例外地納入責任保險的範圍。責任保險的目的最初是為了分散侵權造成的損失,但現代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多的違約責任類型也被納入責任保險的範圍。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從語義上看,這裏的責任不僅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還包括合同責任乃至其他民事責任,如先合同責任。因此,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金融機構對存款人違約的責任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最後,存款保險涵蓋了被保險金融機構的無過錯責任。存款人將存款存入金融機構後,該款項的所有權轉移給金融機構,存款人只能要求金融機構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款項。因此,存款人的債權本質上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物權請求權。並且存款交付後,存款的收益和風險由金融機構承擔。因此,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金融機構對存款人的存款返還責任應當是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