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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集約化魚塘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按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按其鄰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擴展數據:

江蘇省征地補償水平要求

《關於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指出,制定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執行。

建設用地位於同壹年產值或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相同,使征地補償處於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確保補償費用按時足額發放,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完善征地補償前置制度。

市縣組織用地審批時,根據征地規模和補償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先行支付預存征地補償費。

對於土地出讓提供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個別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政府將預存征地補償款。土地依法批準後,根據批準情況及時計算征地預存補償費,多退少補。

征地補償款也要在各地合理分配。通知規定,征地批準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並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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