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成立登記須知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為維護***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社團成立分兩個階段:
壹、籌備階段
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呈送籌建社會團體的相關文件,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發起人應當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
(壹)必要的咨詢
1、廣東省民政廳是省級社團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申辦省級社團咨詢服務。
2、申辦社團可由主要發起人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咨詢,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名稱擬定、業務主管單位歸口、文字材料準備等內容。
3、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在確認主要發起人身份、聽取來訪人主要意圖後,宣講法規解答問題,並做好記錄。
4、對在咨詢期間沒有明確業務主管單位的,可結合申辦社團的實際,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歸口建議,歸口建議主要是依據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確定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和申辦社團的主要意向、主體構成、性質特點以及類型類別等實際情況作出。
(二)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提交的材料
1、籌備申請書。其內容包括:
(1)成立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及活動方式;
(4)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5)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及分布情況。
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籌備申請書須有主要發起人或者發起單位簽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籌備的文件。
3、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購買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如是租用的,應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權證明。住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應包括使用期限、面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4、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是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狀況文件。驗資報告應由法定的社會驗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5、發起人(發起單位)和擬任人的基本情況。
籌備成立自發性的壹般社會團體,必須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籌備成立行業協會的,必須有8家以上發起單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工作簡歷、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擬任負責人是指擬任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發起單位需提供本單位簡介、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或民間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
6、章程草案
行業協會章程請按《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規範,其他社團章程草案參照《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章程範本請在廣東民間組織信息網“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
7、擬會員名冊。個人會員的,需50人以上;單位會員的,須30家以上;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壹式三份。
9、行業協會申請籌備成立應提交以下材料:籌備成立申請書;住所證明;發起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和近兩年經營情況證明;章程草案;擬任負責人簡介、身份證復印件;擬會員名冊(50家單位會員以上)。
(三)申報受理
1、由發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報請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籌備成立。
2、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報籌備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視為正式受理。
(四)籌備成立審批
非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和不批準的決定。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和不批準的決定。在此期間:
1、登記管理機關將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對申報內容的實地考察並召開主要發起人座談會了解情況。
對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準籌備或終止籌備的決定:
(1)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即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利用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牟取利益,擾亂經濟秩序。)
(2)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已有宗旨、業務範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3)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弄虛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證明欺騙登記管理機關的;
(5)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況的。
2、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3、作出審批決定,對未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發起人說明理由並正式行文通知發起人;批準籌備的,自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所有籌備工作(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及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籌備完成情況)。
行業協會發起人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籌備決定後,還應當在壹個月內,通過報紙(全省性行業協會壹般為南方日報)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並接受同行業經濟組織的入會申請。
二、成立階段
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領取並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壹)申請成立登記社團時提交的材料
1、申請成立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業協會不需提交此材料);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壹式三份);
5、會員名冊:
有個人會員50人以上或單位會員30個以上;個人、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行業協會的會員,不得少於50家。
6、專職工作人員情況
7、辦公住所證明
8、填寫有關表格(行業協會壹式兩份,其他社團壹式三份)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9、申請成立登記行業協會,還須提交,驗資證明、籌備公告、填寫《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
10、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團成立登記審查的時限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於因籌備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問題不予登記的,要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所需材料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負責該社會團體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社會團體的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該社會團體所有。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
(壹)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的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分支(代表)機構設立所需材料
1、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行業協會不須提交該材料);
3、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5、填寫《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表》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行業協會壹式兩份,其他社團壹式三份)。
6、擬任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7、社會團體代表機構以及分支機構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壹地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8、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遵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辦理。
9、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審查的時限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團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團體,並說明理由。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在社會團體內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
2、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4、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與該社會團體宗旨、業務範圍無關的;
5、擬設立代表機構的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無關的;
6、擬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範圍超越該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
2、社團成立登記費每件90元(含證書費);
3、社會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費每件40元(含證書費)。
五、相關政策法規
(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三)《中***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
(四)《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六、咨詢及監督
網址:廣東民間組織信息網
咨詢電話:83341308、83333736—5103
監督電話:83351897、83333736—5504
監督員:李其斌、湯愛萍
民間組織管理局聯系方法: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之壹五樓 通訊地址:廣州市越華路118號
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轉 5501
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辦: (020)83354714 ,83333736 轉 5507
綜合監察辦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轉 5504
傳 真: (020)833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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