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單位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是:
1.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自然分娩或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2、難產和剖宮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的,每增加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3.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或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為基數。
(二)產婦營養補貼和圍產期保健補貼。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含90天)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期保健補貼700元。
(三)壹次性生育津貼: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津貼:流產400元2400元,難產多胞胎4000元,配偶未納入生育保險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男職工50%。
(四)生育津貼由單位補償,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由單位支付。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埋皮、絕育、復通等發生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範圍。
生育津貼報銷材料:
1,嬰兒出生證明復印件;
2.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操作證(註明操作名稱);
4.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