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最少比例為5%,換句話說只需不如勞動者在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還低就能,實際選購數量也可以根據各城市或的前提條件作出調整。此外符合要求的,若想退休了,需到國外定居等,這種前提下員工可將公積金能夠獲取到個人帳戶。
我國公積金規章制度發展還是挺早的,要在員工住房改革歷程中的重要途徑之壹,也可以解決以往由所在單位包分配住宅轉換到用企業化方法處理員工住宅、住戶住房的配套設施方法。因為公積金管理辦法是依據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的,歸屬於國務院令的規章制度,具備法律法規的特性。
交納公積金的範疇,也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逐漸擴大的。依照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繳存的範疇還僅限於城區在崗職工,包含行政事業單位、城區每壹個公司和民辦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但每個當地政府施行的公積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中,繳存的範疇擴展到了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但是由於自由職業者需要自己去交納所有公積金,因此交納的積極性不太高。
繳存的用處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壹是在繳存之後,可以按本地公積金體制的要求,在購買商品房時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利息要遠低於商業服務貸款的利息,這也是交納公積金後較大益處,那也是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交納公積金最大的驅動力。
二是公積金所有推行個人帳戶管理方法,不論是企業存繳壹部分還是其他存繳壹部分,都歸個人財產。只要是妳購買商品房職工,每月都能夠提取公積金來歸還住房貸款,不用償還借款也可作為壹筆儲蓄,做為日後的緊急花費。
公積金的存繳,用人公司職工都是根據員工自己上壹年度自己薪水做為繳費基數,新員工或者新加入職工,是依據上月個人的實際收入做為繳費基數。公積金的社保繳納比例,依照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最少為5%,最大是由各省、市轄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從全國各地的相關規定看來,行政事業單位、國企最大不得超過12%。往往會對行政事業單位、國企作出最大12%的相關規定限定,通常是避免國有資產處置的外流,同時又是緩解財政支付負擔必須。
針對其他公司,例如民企、外資公司、合資企業、民辦學校機關事業單位等,最低繳存比例都是5%,最大為12%,可是對於此類公司還可以超出12%比例存繳,但超出12%的社保繳納比例之上的那壹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的繳稅。之所以要頒布這種要求,通常是住房公積金是要納入公司經營管理成本,就是說在稅前扣除,壹部分企業多繳公積金,關鍵還是為了合理節稅的需求,因此作出了超出12%之上壹部分,是不可以納入企業經營成本的,必須照章繳稅。
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依照四川的要求最低社保繳納比例為10%,超出24%之上的那壹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的繳稅。個體工商收入相對較高的自由職業者,往往想交納公積金,就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的。壹方面能解決買房的時候處理住房公積基金貸款問題;二是為了增加成本費,有效繳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