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被害人補償,是指國家對壹定範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的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壹定的物質彌補的方式。而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對象、範圍、原則、機構及補償程序等壹系列法律規定的總和就被稱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刑事被害人補償從實質上來看是壹種社會救濟方式,社會救濟是指人們在其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權要求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標準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財物救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所以刑事被害人之補償具有如下特征:補償對象的特定性;補償的物質性,即該補償僅限因犯罪而引起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刑事被害人之補償必須先用盡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它刑事賠償手段;刑事被害人必須通過特定的補償程序才可受償;補償的有限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理論根據
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是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給予損害補償的壹種法律制度。這種法律制度雖然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但其思想基礎卻由來已久。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思想在世界許多國家逐漸普遍化,許多國家因此制定了有關保護被害人和被害人補償的法律。但對於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在學術界卻有爭議,主要存在著(1)國家責任說;(2)命運說;(3)社會保險說;(4)社會福利說四種說法。
第壹、國家責任說。即認為國家對其國民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責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與公民之間是壹種社會契約關系,“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求壹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壹結合而使每壹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個人,並且仍然像以往壹樣地自由。” 根據國家與公民之間“簽訂”的這壹“社會契約”,國家不能履行其義務時,刑事被害人有權要求國家對他們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損失負責。洛克則解釋說“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許多缺陷”。 由於國家壟斷了使用暴力鎮壓犯罪和懲罰犯罪的權力,壹般不允許公民天天攜帶武器防備犯罪襲擊,因此,國家應當負責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如果國家不勝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範犯罪,國家又不允許實施私刑,那麽當受害人不能從犯罪人那裏獲得賠償時,國家自然應對其損失給予補償。
第二、命運說。它認為,犯罪是任何社會都無法避免的壹種社會現象。 被害人是因為某種機會而遭受某種犯罪行為侵害的不幸者,因此被害人無理由獨自承擔這種不幸。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犯罪總會有人成為其被害人,而被害人是在正常生活中碰到某種機會和社會條件時才被害的不幸者,正是他們的被害,才使其他社會成員幸免被害,才換來其他社會成員的安寧,因此社會上未被害的幸運者應當分擔遭受厄運者的壹部分損失,即應當給予被害人壹定的補償。
第三、社會保險說。該說認為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補償是壹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各種社會保險的目的都是使人們能夠應付威脅其生活穩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公民受到刑事侵害的問題,也應視為社會保險幫助的意外事故之壹,所有社會保險的費用都取之於國家的稅收,公民作為納稅人在受侵害後不能從其它渠道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應由國家予以補償。
第四、社會福利說。它認為,社會對其每壹個成員要有壹種責任,即社會要通過良好的社會政策來改善和關心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為他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因此,如果某些社會成員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傷殘、死亡以及帶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其生活貧困或無人供養時,社會應當給予其救助和援助。
無論上述觀點如何,其***同點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對被害人應當給予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損害應當給予壹定的補償。但是從以上觀點的比較看,筆者認為應以社會福利說作為我國對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的理論依據較為合適。因為如果把國家補償看作是壹種社會福利,則不存在國家該不該賠償的問題。加之我國已有對特困人群予以社會救濟的規定,以社會福利說為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就是最適合的。
三、建立和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
1、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為建立和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提供了財力上的保障。國家補償制度是以國家向刑事被害人提供經濟補償為主要內容的制度, 雄厚的資金是補償制度得以正常運作的基礎。因此,補償經費的來源和落實,是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關鍵因素。改革開放20余年來,我國的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續發展,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國家財政收人以高於經濟增長的速度逐年提高,國家已經具備了堅實的經濟實力,完全有能力建立此項制度。
2、公民認識水平的提高, 為建立和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提供了輿論支持。無論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還是從與國際規則接軌的角度看,補償都是必須的,也是必然的。應該說, 不管是立足於社會福利的角度、國家責任的角度,還是立足於保障基本人權的角度,對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的理論依據都是充分的。
目前我國可采如下做法,設立壹項對刑事被害人補償的專項基金,基金來源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1)政府財政撥款;即政府在每年的財政稅收預算中納入刑事被害人補償的項目,單獨列支,專項撥款。但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需要補償的被害人數眾多,資金負擔沈重,如果把基金的來源統統推到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壹級,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慮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列項,***同承擔,以縣級為單位層層列項,級級撥款,設立被害人補償基金;(2)將罰金收入的壹部分註入該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級法院上交的罰金數額按壹定比例註入被害人補償基金。(3)社會各界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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