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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的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加強對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進行考核,實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形勢,針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對策和建議;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檢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

(四)會履行安全生產等職責。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七條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和監控;

(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三)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立即消除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執法監管、預防預警、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信息系統。第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

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信用分類評價制度,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並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第十壹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安全生產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