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盧朝南(上海盛康廖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朱(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唐朝是中國的盛世,鼎盛時期的疆域在《通典縣誌》中有記載,為天寶元年(公元742年),十五路,三百二十九州,壹千六百零壹縣。其邊界:東至大海和朝鮮半島,東北至現在的興安嶺和黑龍江流域;在南方,有今天越南的北越地區;西部幾乎是阿富汗的全部。作為壹個高度發達的大壹統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為了控制龐大的疆域,保證國家的統壹和皇權的穩定,唐朝自隋朝以來進壹步發展和完善了“三省六部”制度,基本形成了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完整的政治組織形式,並逐漸固定下來。自唐代定制以來,六書(或中書)成為封建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並壹直延續到清朝。秦漢時期的三官九臣制向唐代三省六部制的過渡,是中國封建國家政治制度建設的歷史性進步,對東亞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現在,東亞國家(如日本、韓國)中央政府的行政體系中,仍有壹些六部大臣的“痕跡”。
今天,中央政府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壹是“安定有序”,而穩固的國家政權是確保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因此,筆者希望以“批判+繼承”的眼光來審視唐代的行政管理制度,發掘有益於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資源。
唐代中央三省六部制度的建立與強化
在唐朝的官僚體系中,皇帝占據著最高的統治地位,統領著全國政權。皇帝以下有“三司”(太師、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作為輔佐,對軍事提出建議。他們雖然官階很高,卻沒有實權,往往成為壹種“贈官”。朝廷最高行政機關是三省六部。
自三國兩晉南北朝以來,特別是隋朝以後,三省吾身的分權體制進壹步確立,即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審訂,尚書省執行。三省機關是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三省總督是宰相,有壹定的實權,地位平等。
中書省是中央決策和最高下達機關。中書省,以中書令為行政長官,負責審理尚書省等機關的公文,並根據皇帝的指示起草詔令、降文,送廈門省審核、會簽、執行。所謂“蓋輔佐皇帝,執大政。”(1)刺史令下,刺史中有壹個侍郎,是刺史令的助手,刺史舍人負責起草聖旨。此外,還有依附於中書省的官員,如右騎常侍、右補缺、右拾舍利、住棚、總務棚等。
門下省是從設在皇帝身邊的侍從、顧問官逐漸發展起來的。門下省省長是助理,地位等同於刺史。助理負責審查詔令,糾正國家大事的得失,審閱各種上奏文書,為皇帝的執政提出意見,因而起著參謀的重要作用。“所謂輔佐皇帝,統壹各大政事者也”。(2)石還掌握著壹項特殊的職權,那就是中書省起草的下行聖旨文件,如果認為不便執行,可以加封退回。封鎖制度形式上阻礙了皇權的行使,實質上保證了聖旨更符合整個地主階級的利益和需要。除了侍郎,省裏門下還有壹個侍郎,是侍郎的助手,掌管駁船。此外,還有官職屬於左三奇、常侍、簡壹大夫、朱壹郎、左不缺、左侍壹等。
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以尚書令為行政長官,執行書上、門下決定的事項。唐太宗曾說:“尚書省是天下大省,百部之責。壹物之失,必有人之患。”(3)隨著封建國家事務的日益復雜,尚書省的組織結構顯著擴大,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成為實現封建國家職能的重要機關。
尚書省有官、戶、禮、兵、刑、工六部,各有四司,二十四司。六個部委的具體職權範圍如下:
吏部管理全國公務員的任免、晉升、考核、獎懲。它有四個部門:吏部,秘書印章,秘書訓和考試工作。
戶部管理全國戶籍、土地、稅收、錢糧、財政收支。它有四個部門,即家庭部、支出部、財務部和倉庫部。
禮部管理國家禮儀、祭祀、科舉和學校教育。它有四個部門:儀式部,祖先部,餐飲部和主賓部。
兵部管理全國武官的任免、晉升、獎懲、考核和軍務管理。下設四個司:兵部、參謀側、駕司、司庫。
刑部管理國家司法行政,參與重大案件的審判,下轄四個司:刑部、吏部、外交部、司法部。
工業部管理全國的農業、林業、水利、工程建設和工匠管理。它有四個部門:工業部、墾殖部、安全部和水務部。
六部有大臣、作為正副長官的侍郎,以及執行具體事務的下屬官員。
從隋唐六部二十四司的設立到明清壹千多年的時間裏,行政組織和制度壹直沒有改變,說明這套機構在適應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任務和要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除了三省六部之外,唐朝中央政府還設置了九廟五獄等行政機關。
九寺,即:太常、光祿、巍巍、完顏政、太傅、大理、劉宏、司農、太傅。隨著六部制的建立,九宮的地位較秦漢時期有所下降,只負責具體事務。所謂“官與省共組,務與殿分工。”④九殿以青和為正、副頭領。
五監,即:國子監,管理學校教育事務;管理國家和朝廷手工業的少府監;他將主管全國的宮殿、祠堂、城垛、官署等工程建設;負責武器制造的軍事裝備主管;管理水利、航運、堤防和橋梁。九殿五獄雖然形式上是獨立的,但其職權範圍卻難以與六部完全分離,事實上已經成為尚書省六部的附屬機關。
這個部門與中書省、尚書省地位相同。但由於現實原因,尚書省成為中書省和石門省之下的行政執行機構,難以與兩省平起平坐,較早被排除在宰相行列之外。中書令、石門使被確認為正式宰相。中書門下的兩省雖然互相制衡,但經常意見不壹,互相扯皮,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看到這種情況,唐太宗曾說:“袁把書放在中書、門下,原打算防止出錯。人的意見,不管是不同的還是不同的,都是對的和錯的,這就是商業。或者保護自己有缺點,避免聽到它的損失,責怪它的錯誤。或者妳避免私隙,愛惜面子,知道不是政治上的事,就馬上執行。難違壹官之小情,萬人之大弊。這才是真正的亡國之策,妳們這壹代必須特別註意防範。”⑤由此形成了中書與下級官員相互商議的制度和組織,他們的合議室被稱為“衙門”。政務大廳最初的設立只是宰相集體討論的場所。隨著議事的制度化,政務廳的地位也得到提高,逐漸成為唐朝的最高決策機關。政務廳制度在唐代確實起到了加強專制中央集權,防止宰相專權的作用。高宗之後,參加會議的主要官員是中書和夏門。那些被授予參河南政、參得失、參政事、參機務等職銜的官員,都可以參加評議會,也就是在他們的職位上增加其他官員,這樣不僅可以緩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還可以選拔壹大批有能力的人才到最高統治機構,使他們有機會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這對唐朝的鞏固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實行地、州、縣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唐代地方政權分為州縣兩級。州有刺史,有別駕、常侍、司馬等官員。都城和都城所在的州都稱為府,有知府、少尹等職官。由於周是封建國家最重要的政權,唐太宗非常重視州刺史的選擇,認為“治民之本,不可重刺史”。他在屏幕上寫下全國刺史的名字,“坐臥觀戰”,方便考察政績,隨時心切。州下各縣有縣令,包括縣丞、主簿、縣尉等下屬官員。在唐代,地方州郡總督和重要的下級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免,這是專制中央集權的重要發展。同時,唐政府還明確提出了評價吏部政績的標準,如政績非凡、吉荒、戶籍稅增減、盜賊數量等。
唐太宗在位期間,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十個(後改為十五個)監察區,皇帝臨時派出巡撫使巡視各州縣官員,並對災民進行救濟。此外,還有農場大使、轉運大使、雇傭大使等負責財務的官員。於是,道逐漸演變為高於國家的壹級政治機關。
唐初,為防止外族入侵,鎮壓西北各族被征服人民,劃定軍區,並在邊境各州設總督府。後來軍區擴編為都督府,總經理改稱都督,掌管幾州軍務,家世與各州相似。督撫中,有“達”爵位者,由親王退位,具體事務由屬下官員處理。在高宗皇帝之後,帶有“節度使”頭銜的總督被改名為“我們的特使”。宗瑞開始設置我們的特使來管理幾個州的軍事事務,而不問行政事務。因為幾個州是壹個鎮,州官員就成了我們這個時代的下屬。同時,我們的使臣既有京官、欽差大臣的頭銜,又有守望者、綏靖者、守望者的身份,可以主管軍務、民政、財政、監察,職高責任重大。我們管轄的組織也極其龐大。除了我們的特使和我們的副特使,我們的助手包括:行軍司馬,參謀和秘書主管。他們所屬的軍官都是有軍史的,有武將,有壹等兵。由於歷史上對節度使的地、人、兵、財的占有,逐漸發展成為與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據勢力。
唐朝的縣以下(坊)、裏(村)等基層行政組織也比前朝嚴格。“百戶在鄉,五裏在鄉。兩個城市和全國的縣城分廣場,郊區是村莊。”⑥以村為單位,以鎮為單位。有鄉長,有村長,有村長,有嚴密的鄰裏組織來監督人們的行動。據天寶元年(公元742年)統計,全國共有鄉16829個。⑦設鄉,以五裏為鄉,應為五百二十裏。至於方,以長安城的住宅區和商業區為例,* * *分為110個方,每個方都有壹堵圍墻圍著,有壹扇方門可以進入,而則負責方內的事務和方門的鑰匙。
唐朝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建立了周密的驛遞制度,在主要交通線上每隔三十裏設立壹個驛站。中唐以後,全國有陸驛1297座,水驛260座,水陸驛86座,各有驛舍和驛馬。長安發布的重要詔令,或者國家的緊急報告,都是通過驛馬發送的。主管機關發送快遞時,應當在快遞單上註明天數。逾期不辦的,根據延誤天數和造成的後果進行處罰。
對唐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幾點認識
唐代的行政管理制度是歷代封建王朝政治制度建設理論和實踐的縮影,在當時具有壹定的歷史進步性,值得我們分析和研究。
首先,唐朝的行政管理制度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內容。縱觀唐代的行政管理制度,很多都不是唐代獨創的,而是反映了唐代社會現實的變化。可見,唐朝與前朝之間是有繼承和發展聯系的。比如隋代三省六部改制後,直到唐朝才明確其具體職能。地方的州、路、縣、裏、鄉多級管理體制,沿襲了秦漢以來的統治經驗,並根據唐朝的疆域寬度、民族構成和經濟政治發展狀況而變化,使之更加符合唐朝的統治實際,從而進壹步鞏固了統治基礎,維護了國家的統壹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於是就產生了“貞觀之治”和“開元之盛”。
其次,唐代的行政管理制度也體現了註重效率的封建吏治觀念。唐代三省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持各部之間的平衡,維護皇權的至高無上。但最高統治者壹旦發現三省容易推諉、拖延行政管理的實施,就設立並完善了三省六部之外的唐朝最高決策機關“衙門”,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行政效能。
最後,唐朝的行政制度嚴格依法規定了機構設置,值得我們“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弊端日益明顯,特別是建國以來,沒有制定壹套關於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的行政法規。但在唐代,對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構及其設置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有數官,設者必罰”,“壹人不應設,壹員百,三人壹等,十人二年徒刑”,法律規定明確完備是唐代行政制度的重要特點。我們應該借鑒前人的經驗,盡快立法,將機構設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