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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資金綜合平衡,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各級國家機關(含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企業,下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的主管部門。

各級計劃、審計、物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各類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

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管理,不改變原有的資金使用權和資金性質。第二章預算外資金的存放第五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留成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

(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管理的附加收入、按國家規定納入預算外的集中企事業單位收入等。;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種經營服務性收入,經批準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以及其他雜項收入;

(三)各級企業主管部門預留的各種專項資金;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其他收入和專項資金。第六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需要預算外資金的具體項目,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逐級報財政部批準。第七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由所有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使用(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除外),財政部門對其收支活動進行統計分析並給予政策指導。

除前款規定的範圍外,其他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第八條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必須經財政、審計部門審核後,全額存入財政部門在中國建設銀行開設的自籌基本建設專用賬戶。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中,規定涉及單項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當系統解決或者全額上繳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不得改變解決或者上繳的方式和比例。但是,省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必須將收到的款項全額存入省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各級留成部分必須全額存入同級財政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第十條單位存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規定計息,並存入單位。第十壹條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稅費,完成認購國家和本省發行的各種國債的任務。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劃清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界限。預算內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所有預算外資金都必須納入預算外管理。未納入預算管理和預算外管理的資金,按“小金庫”處理,收繳後上繳同級財政。第三章預算外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第十三條各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預算外資金使用的規定,禁止以各種借口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單位需要使用預算外資金的,單位應當按季或者按月報送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撥付。緊急情況下,如確需用錢,可隨報隨撥,也可先撥後辦手續。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保障各單位的合法需求。除緊急情況下的資金使用外,單位季度或月度報送的支出計劃必須保證單位資金使用之間的相互銜接。

財政部門有權拒絕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支付申請。第十六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按國家和省規定報計劃部門審批時,應報計劃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第十七條銀行必須在三日內將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撥付到位。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壓外匯、壓票款。

凡從銀行提取現金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第四章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八條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管理,不得由其他內設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單位管理,也不得在銀行開立賬戶。已經在銀行管理並開立賬戶的,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個月內轉移資金管理權,註銷銀行賬戶。

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