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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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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5月6日鐵嶺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

市長

2008年6月17日

第壹條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覆蓋全體城鎮居民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城鎮居民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對城鎮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居民醫療保險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與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對困難群體給予優先補貼;政府組織,政策引導,自願參保,循序漸進;收入固定,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統籌協調,各項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居民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縣(市)、區統籌,屬地管理。銀州區、鐵嶺經濟開發區和凡河新城戶籍的城鎮居民,應當執行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居民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業務辦理和日常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政府補貼資金並在預算中安排各項管理和經辦資金,建立基金財政賬戶,監督管理基金使用;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對象的認定和協助組織參保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各類學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協助組織參保;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登記,並及時提供相關基礎數據。

第六條居民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保險範圍和申請程序

第七條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下列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壹)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的學生;

(2)18周歲以下的學齡前兒童和非在校城鎮居民;

(3)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四)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內的非城鎮職工,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第八條在異地享受養老金或養老待遇,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範圍內。

第九條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統壹由社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壹組織申報、辦理參保。新認定的低收入居民和重度殘疾人,自認定當月起在社區或學校辦理參保身份變更手續。

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醫療保險卡”,參保人持“醫療保險卡”到統籌地區指定代理銀行儲蓄所進行核驗和繳費。

第十條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收入對象、重度殘疾人需同時提供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壹條居民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個人繳費標準為:學生繳納20元;其他人員繳納40元。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居民醫療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繳費和補貼標準為:

(壹)18周歲以下學齡前兒童、在校學生和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繳納80元,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

(2)60周歲以上18(含18)以下非從業居民年繳費標準為280元,個人繳費2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繳費100元,政府補助180元。

(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居民年繳費標準為280元,個人繳費18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80元,政府補助200元。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每年預繳,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下壹年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周期為每年9月1日至2月20日。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納入職工醫療保險或其他政府醫療保障方式後符合條件的居民,不再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其繳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居民參保後,出國定居、戶籍遷移、死亡等。,其醫療保險關系將自動終止,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居民醫保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險水平以及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執行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兒童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十九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但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個人按比例支付。參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500元。年內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降低20%。

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第二十條居民在壹個年度內符合規定的醫院和住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60%,壹級醫院55%,二級醫院50%,三級醫院45%。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贍養人不能住院的重度殘疾人(乙級以上)和低收入勞動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解決。

第二十壹條居民患下列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統籌基金支付55%。對於壹年內就診多次的,每年只需支付壹次起付標準。

(-)各種惡性腫瘤的放化療;

(2)尿毒癥的透析治療;

(3)器官和組織移植的抗排斥治療

第二十二條居民因病確需在院外住院的,必須經當地最高壹級醫院批準,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省會城市為800元;轉北京天津上海15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條居民參保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統籌基金支付增加2%;連續繳費6年以上(含6年),統籌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條居民發生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第二十五條住院醫師首次住院是指患者辦理入院和出院手續的過程。急診搶救和住院治療不間斷,視為壹次住院治療。傳染病住院5日內需要轉專科醫院的,可視為壹次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根據醫院級別確定。跨年度住院治療流程根據入院治療時間確定。

第二十六條居民醫保待遇起始時間:學生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鎮居民自10月1至2月1繳納自保費。

居民醫保,2008年6月31日前繳費的,從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2008年6月365438+10月31後壹年內參保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建立等待期為3個月,壹年後參保繳費的,等待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七條中斷繳費的居民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繳費的按再次投保享受醫保待遇,並設置6個月的醫保待遇等待期。

第二十八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保險基金不

(壹)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

(2)探親休假、旅遊等非突發性疾病;

(三)在國外或者港、澳、臺接受治療的;

(四)自傷、自殘、自殺(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和因犯罪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造成傷害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其他當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七)因美容、骨科、先天性身體缺陷等接受治療的;

(八)國家和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九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療保險業務應用軟件計算機網絡系統實時上傳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居民出院結算醫療費用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和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用現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財政專戶撥付。

第三十條居民住院期間,其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支付,治療後,憑轉院手續、有效證件和相關醫療資料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清住院費用。

第三十壹條居民住院,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治療終結成立,仍未出院的,自住院終結之日起,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時,首先撥付統籌基金範圍的90%,其余LO%留作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結果於次年3月31前結清。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居民醫療保險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必須持有鐵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ic卡,否則不享受醫保待遇。

第三十四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同時作為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醫療時,應當認真查驗參保人員的有效證件。如發現有偽造、冒用、塗改等情況,應予以扣留,並及時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居民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加強對居民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的考核、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家庭(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投入的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三十九條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稅費。

第四十條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者惡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居民有權監督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查詢醫療保險費繳納和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情況,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居民因重大疫情、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決。

第四十三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使用、就醫管理、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轉診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鐵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