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縣)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制定、修改、實施城鄉規劃,以及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特區範圍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地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按照《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特定領域]
特定區域是指在土地利用和建築管理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區域,包括中央商務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沿海濱江地區等。其他具體區域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特定區域的規劃技術指標和要求,在編制特定區域的法定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二章城鄉規劃第四條[城鄉規劃體系]
特區城鄉規劃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第五條〔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分為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含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
城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含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層次。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各層次應編制具有壹定專業內容和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根據城市規劃管理的需要,各種專業規劃可以單獨編制。
城市設計是實施城市規劃、指導建築設計、塑造城市特色的有效手段,貫穿於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全過程。第六條〔非法定規劃〕
非法定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法定規劃的補充,為規劃管理提供技術參考。
非法定規劃是根據城鄉規劃建設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片區概念咨詢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研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是對整個城市或地區發展中的重大方向性、戰略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宏觀、全局、長遠的規劃思路和發展戰略。
分區概念咨詢規劃是基於壹定目標對城市分區或區域進行整合的專項研究,提出開發建設思路和規劃設計導則。
項目規劃研究對近期需要新建、改建或保護的具體地塊提出規劃指導意見,或對某類項目提出專項規劃標準和規劃方案。第七條【城市設計的編制】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區域城市設計。
(壹)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分級管理由城市總體設計決定。
(二)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區、反映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和新區、重要街道(含商業街)、濱水地區(含沿江、沿海、沿湖地區)、山前地區以及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和風貌、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三)城市設計重點區域範圍以外的地區,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設計進行城市設計,單獨或者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城市設計。
(四)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必須編制詳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八條【城市設計內容】
(壹)城市總體設計應確定城市特色,保護自然景觀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
(2)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塑造城市特色,註重景觀與自然的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註重建築空間尺度,對建築高度、體量、風格、色彩提出控制要求。
在歷史風貌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控制地帶進行城市設計,應當按照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安排整體空間格局,保護和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築和改建、擴建建築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和街區的城市設計應當以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的需要為依據,協調交通組織,合理安排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和街道設施,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地,增強街道的特色和活力。
(三)重點城市設計區範圍以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建築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