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規範經辦管理服務、強化組織保障等8個部分,***16條政策措施。 (壹)總體要求 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二)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壹定救助。 (三)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1.分類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對特困人員、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返貧致貧人口、低保對象由全額資助適時過渡為定額資助;統壹全省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資助參保政策,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的60%給予定額資助。 2.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完善大病保險的傾斜支付政策,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2023年1月起,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大病保險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進壹步提高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保障水平。 (四)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1.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 2.合理確定醫療救助待遇水平。救助對象自付醫療費用通過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梯次減負,統壹實行按費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全省政策統壹,2023年1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按2萬元執行;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無起付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為2000元、5000元;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傾斜救助待遇由各市根據基金籌資能力等情況確定,特困人員、孤兒傾斜救助無起付線,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等重點救助對象的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達到2萬元以上。其他救助對象傾斜救助待遇原則上略低於重點救助對象。 3.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其他監測範圍內人口的醫療救助待遇,按照《遼寧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在不斷增強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能力的同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相結合,避免泛福利化。 (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1.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因病返貧風險監測範圍為全部醫療救助對象(不包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未納入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範圍的脫貧人口。因病致貧風險監測範圍為因病返貧風險監測範圍以外的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對以上兩類監測對象年度內個人累計負擔的住院、門診慢特病及高值藥品費用進行動態監測並及時預警。因病返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5000元,參加居民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2萬元,參加職工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5萬元。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加強信息***享和工作銜接,及時對符合規定的困難群眾采取救助、幫扶措施,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2.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無需申請,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已建立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交換***享機制的市,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可不經申請,直接給予醫療救助。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自申請救助之日前12個月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壹次性醫療救助。 (六)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引導各類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類社會組織設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項目,規範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綜合保障。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積極開發推廣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惠民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七)規範經辦管理服務 完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實行“壹站式”服務、“壹窗口”辦理、“壹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範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 (八)組織實施 各市在2022年9月底前出臺實施方案,並做好基金預算調整、經辦程序優化、信息系統完善等準備工作,確保2023年1月起新制度全面啟動實施。同時堅持基本保障標準,強化部門協同,註重政策宣傳解讀,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